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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旅游局:旅行社导游失信惩戒记录将公示两年

发布时间:2016-08-01 作者:恩惠

  据国家旅游局官网今天公示,针对旅游行业信用监管的《旅游经营服务不良信息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已自2015年7月17日起正式施行。《办法》共计21条,根据《办法》规定:各级旅游主管部门将对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七种不良信息,通过分级负责、层层填报的形式进行采集,并在政务网站或社会媒体上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两年,期限届满将转入旅游行业信用档案中保存。
  《办法》载明,对纳入不良信息范围的旅游经营服务企业和从业人员,旅游主管部门在行政许可受理、旅游经营业务审批等环节对其实施重点监管,对具有旅游经营服务不良信息的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旅游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检查、暗访、责令整改等措施,实施有效监管。
  《办法》明确,旅游经营服务不良信息包括:旅行社、景区以及为旅游者提供交通、住宿、餐饮、购物、娱乐等服务的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在经营服务过程中产生的不良信息。
  《办法》规定,旅游经营服务不良信息公布的事项包括:所涉及的旅游经营者或从业人员的名称(姓名)、许可证号(执业证号)、营业地址、法定代表人、违法违规或事故等事由、行政处罚决定和投诉处理结果、信息公布起止日期等内容。
  《办法》详细列举了应当依法公开的七种不良信息:(一)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二)旅游经营者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属于旅游经营者主要责任的;(三)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因侵权、违约行为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被人民法院判决承担全部或者主要民事责任,或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的;(四)旅游经营企业主要负责人和旅游从业人员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的;(五)旅游从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因扰乱公共交通工具秩序、损坏公共设施、破坏旅游目的地文物古迹、违反旅游目的地社会风俗等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法院判决承担责任的;(六)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七)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形。
  《办法》指出,县级以上旅游主管部门可以通过政府信息公开、旅游违法行为查处信息共享机制、中国裁判文书网等渠道采集不良信息,并对所采集信息的真实性进行确认。地方各级旅游主管部门负责采集的旅游经营服务不良信息,应当在获取信息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布,并通过“中国旅游诚信网”的工作平台填报相关信息。
  《办法》要求,各级旅游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和属地管理原则建立以旅游经营服务不良信息为基础的旅游经营服务信用档案。
  《办法》明确,公布的旅游经营服务不良信息,在转入旅游经营服务信用档案后,直接利害关系人可以向县级以上旅游主管部门申请查询旅游经营服务信用档案。
  《办法》提出,县级以上旅游主管部门应对有不良信息的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的整改情况进行检查,同时将整改结果列于相应的不良信息后,供社会监督。同时,对具有旅游经营服务不良信息的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旅游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检查、暗访、责令整改等措施,实施有效监管。
  《办法》对旅游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法律救济程序也予以了明确。其规定,旅游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对旅游经营服务不良信息的认定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认定的旅游主管部门提交异议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旅游主管部门自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异议申请人作出答复。不良信息对应的行为经法定程序撤销、变更的,旅游主管部门进行相应修改和删除;对列入不良信息有异议的可以向认定机关提出异议申请,异议成立的,应当予以纠正。
  为防止旅游行政管理人员滥用职权,《办法》同时规定,旅游行政管理人员在管理旅游经营服务不良信息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不良后果的,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国家旅游局通知称,当前旅游市场秩序失范,侵害旅游者权益的违法失信行为频发,本《办法》通过公示惩戒方式,打击旅游失信行为,形成倒逼机制,规范旅游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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